大冶市再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日前,大冶市政府下发专题文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26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300元,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
大冶市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最初单一的城市低保,逐步发展为以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专项救助相配套的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业务范围涵盖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分散孤儿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六个方面,经过启动实施、推广建制、初步提标扩面、突破性发展及扩面提标、应保尽保、规范化管理六个阶段,年救助人次由1998年的15762人次上升到2010年的46.2万人次,增长了30倍。年支出救助金额由1998年的32万元升到2009年的4500万元,增长了141倍。
截止2010年6月,大冶市救助城市低保对象5237户13718人,人平补助水平120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0〕28号)、《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鄂政发〔2010〕23号)精神,市政府研究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26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300元。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
这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积极化解因物价上涨给城市困难群众实际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市政府要求,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大冶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