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民政信息>>工作研究

          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思考

 

随着“孙志刚事件”的发生,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的许多具体问题已凸显在全社会面前,其中流浪乞讨未成年人问题作为其特殊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妥善解决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一、流浪未成年人的成因

1、经济压力: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城乡差距加大,贫富差距加大。城乡低收入人口相对贫困现象日趋明显,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现象较以前增多。有些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遇到自然灾害或农闲时节,携带子女或单独让子女外出务工,盲目外流,造成一些未成年人衣食无着而流落街头。

2、不稳定因素: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同情心理利用未成年人甚至伤残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偷、抢、骗,更有甚者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形成拐骗—倒卖—控制乞讨的一条龙式产业链。致使越来越多的孩子受到摧残,被迫流浪街头,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我站在平常的工作中遇到过多个案例。

案例一:越南籍女孩天穗芝,15岁。今年3月左右,在越南境内和其他五名女孩被一名中国妇女骗到我国,后和另外一名女孩又被骗来黄石,被卖给一名男子,被强迫在歌厅无偿唱歌跳舞,只给饭吃。她多次向该男子提出要回家,男子坚持索要一百万才准许她走。为了逃生,她趁该男子不注意,从某宾馆三楼的房间窗户跳下一楼,幸而伤势不重。铁山区分局鹿獐山派出所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受理了此案,并将女孩送往我站接受救助。

3、教育失当:很多学校运用“填压式”的教学方法,单纯追求升学率,给孩子极大的压力。有些家长因为孩子成绩不好、早恋等问题,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使子女形成逆反心理,赌气出走,从而流浪社会。一些学习成绩不好,在家庭和学校乃至学生群体中经常被忽略、蔑视的学生,会成为“边缘未成年人”,容易产生厌学情绪,以至脱离学校和家庭,转向社会成为流浪未成年人。

4、家庭因素:一部分家庭解体直接导致孩子失去稳定的家庭环境,造成情感世界的缺失,孩子在受到身体或心灵伤害后会离家出走。有些孩子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家长粗暴的教育方式把他们推出了家庭,只得流浪社会。近年来,留守未成年人流浪社会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父母外出打工,子女跟随老人生活,由于监管的不力,许多孩子出现自卑、敏感、暴躁等不良心理,最终沦为流浪儿。

案例二:吴某,男,12岁,多次到我站求助,对我站的状况已非常熟悉。吴某是湖北咸宁人,并非刻意跑站骗助。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极少回家,他跟奶奶一起生活。奶奶要他回学校读书,但他很厌学,为了逃避读书,多次偷跑出来,在外流浪。我站多次安排专门的社教人员对他做心理疏导,试图帮助他重建健康的人格,但都没有效果,以致重复流浪。

5、自身原因: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好模仿,而且逆反心理强,心理素质比较脆弱,不具备分辨是非和解决生活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同时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一旦家长或老师的教养方式失当,就会导致一些性格偏激的未成年人负气离家闯世界。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未成年人,看到很多同村的人外出打工,也就萌发了外出打工的念头,但是他们受谋生能力所限,往往难以得到安定就业,反因衣食无着而四处漂泊。

二、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的难点

1、缺乏相关法规政策的保障与支持。在我国,除了宪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一般保护原则、行政部门和某些地方制定的一些救助具体办法和措施之外,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层面的救助几乎属于空白。而新的救助管理制度成立仅六年时间,相关的救助政策和法规操作性不强。各省市对这些法规的贯彻落实普遍处于实践阶段,只能匆匆制定与之相符、适应本地情况的政策性文件,而无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

2、存在三难现象。流浪未成年人进入救助中心难,管理难,送走难。救助服务的原则是“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对于一些流浪未成年人如果对方不自愿,救助站是不能强制救助的。对一些已经救助的未成年人,有些以死相威胁,不服从管理,导致继续管理教育难。另外,一些被家庭遗弃的流浪未成年人找不到监护人,因不能明确其监护权而无法送进福利院养育。一些不愿回家的顽童总是故意隐瞒家庭住址,还有一些年龄太小的幼童以及一些弱智未成年人说不清家庭住址和情况。对于这部分流浪未成年人都无法妥善处理,长期生活在救助保护中心会影响中心工作的开展。

3、教育缺乏专业化和持续性。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程度偏低且参差不齐,以及存在的心理和行为偏颇问题,需要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技能培训等,以特殊教育重建他们的人格和成长路径。但是,目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教学理论、方法、教材、设施和规范,也缺乏专业的从教人员,难以适应特殊教育的需要。此外,根据规定,救助保护中心只是临时性的救助机构,对大多数存在严重陋习的流浪未成年人来说,无法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治,因此部分流浪儿被送回家后,坏习惯仍然存在,也还会因为贫困或者没得到教育政策扶持等原因游离于教育制度之外,造成重复流浪。

4、救助力量单薄。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参与救助工作的法律规定,使得社会力量在救助未成年人时无所适从,不能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障和指引。此外,也没有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不能有效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

5、对流浪未成年人安置难。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处理办法主要是: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安置。而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相关制度和机构可以保证单位、所在地或住所地能够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合理的安置,只能寄希望于亲属。诚然,父母、亲属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最好依靠,但必须意识到,家庭问题经常是导致未成年人流浪的主要原因,家庭问题不解决,单纯把流浪未成年人送回家中,必然导致重复流浪或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现象。

三、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可持续机制

1、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对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中出现的管理盲区,应当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增补和完善。要明确监护人职责,强化其责任心,避免因监护不力而导致的未成年人流浪或犯罪现象。同时,对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也要追究责任;对操控、教唆、引诱、威逼未成年人乞讨或犯罪的不法分子要严惩不贷。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必须要有法律做依托,才能真正维护他们的权益。

案例三:王正海,男,9岁,河南人,2岁时父母因嫌弃正海残疾,送给同村名叫王照庆的单身汉收养。在正海9岁时,王照庆又将他送给了别人。后来,正海被两名残疾青年操控,身上多处伤痕,腰部被折断,身上有多处烟头烫伤的痕迹,颈部有许多掐痕,臀部有两处醒目的伤口,还露出了骨头,在黄石靠乞讨度日。一热心市民发现后及时报警,并向我站投诉。我站及时将正海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给他购置衣服、食物等,并给与了悉心的照顾。我站工作人员经过十多天的努力,终于查清了正海的家庭住址,找到他的爷爷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安排专人专车将他护送回家。正海虽然回家了,但是要避免他再次遭到遗弃、虐待和操控,就只有依托法律的保护了。

2、实行早期干预策略。一是实施家庭干预策略,让未成年人生活在一个稳定、安全、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必须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对家庭开展宣教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干预工作,对出现教育问题的家庭及时进行正确引导。二是实施社会干预策略,通过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格局,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联动长效机制。

3、采取多种帮扶措施。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贫困,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帮扶力度,扩大低保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解决生活困难。通过建立生活、医疗、教育、就业等多角度帮扶机制,从源头上制止未成年人因贫困而流浪乞讨的行为。

4、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对这些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照顾,加强救助区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同时搞好特殊教育,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流出原因、年龄结构、文化和智商程度等不同情况,实施因人施教、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在传授基本文化知识的同时,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从思想上转变其认识偏差。通过开展一些有益的活动丰富生活,激发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热情,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案例四:前面提到的越南籍女孩天穗芝,由于遣送回国需要办理各项繁杂的手续,她在我站受助长达两个多月。我国与越南在文化、饮食、居住等各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天穗芝一开始极不适应在我站的生活。我站工作人员特别为她提供了细心的照顾和特别的关怀。通过与她交流,详细的了解到了她饮食上的习惯后,我站为她提供了符合口味的中国食物,还特许她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亲自下厨做饭,一方面可以充分保证她的营养,另一方面也让她感觉像在家里一样舒适、自在。为了丰富她的生活,我站工作人员带她开展文娱活动,如打羽毛球等。平日里,湖师的义工每天陪伴着她,尽量开导她,教她一些简单的汉语交际用语和礼仪。同时,我站副站长石武同志还特别为她买提供了一个MP3,帮她下载爱听的越南音乐,缓解她的思乡之情。

5、做好安置工作。流浪未成年人大多数是因为家庭贫困、父母离异、家庭不和而流浪社会,因此回归安置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至关重要。一是将未成年人送回家庭、学校和主流社会,使他们重新融入家庭人际关系,重新融入居住区和学校生活,恢复与同伴、老师及邻居的关系。二是无监护人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应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承担临时监护人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解决后顾之忧,防止其再次流浪。三是对查不清姓名地址的残疾、智障流浪未成年人,在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机构批准,由流入地福利机构进行长期安置,以期为这些孩子解决长远的生活问题。

6、建立专业化的工作队伍。救助保护中心要配备专职教师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学习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在救助机构中要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应用青少年社会工作方式,采用小组工作方法、个案工作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一定的教育与矫正工作,同时发挥社会工作专业调动社会资源的特长,争取各种慈善组织和社会组织为救助流浪儿童进行捐助。

 

 

 

 

                              黄石市救助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