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
鄂民政发[2004]6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强化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个人申请
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的权利。
(一)城市贫困居民向政府申请低保,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正式提出保障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并如实提供在职家庭成员和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须对申报家庭情况和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应尽义务郑重承诺。申请人对申报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地住、收入情况负责。如果虚报、瞒报冒领低保金,愿意承担相应处罚。申请人在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如果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或不承担相应义务,愿意承担相应处罚。
二、社区审核
(一)社区居委会在接到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后,2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情况清楚、完整的予以正式受理;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材料不齐全或不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或退回重报。
(二)社区居委会对受理的保障申请,7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入户调查必须2人或2人以上,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三)社区居委会组成“低保评议小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以及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1、“低保评议小组”成员组成:
①社区居委会主任。
②低保评议小组成员。由社区各居民小区居民推举5—7名本社区德高望重、有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大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评议小组成员”。
③“低保评议小组”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居委会主任兼任,也可以从评议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设副主任1名,从“低保评议小组”成员中推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确定后,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并正式行文批准后开展工作。
“低保评议小组”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定期召开;如因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低保评议小组”会议的出席人员必须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形成决议。
2.“低保评议小组”的职责是:宣传低保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要求,协助低保工作人员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调查、评议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对现有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核查、评议,对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家庭提出取消、调整补助标准意见;改进和加强本社区城市低保管理服务工作。
3.“低保评议小组”议事工作制度是:新增(调整)保障对象,先由低保专职工作人员介绍调查核实情况,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表决。评议小组成员有同意、不表态(弃权)、不同意权利。评议对象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以“低保评议小组”名义进行公示;对有不同意的或争议较大的,待重新核查后,列入下次评议人员名单,由低保工作人员和“评议小组成员”对其家庭收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决定是否保障;如“低保评议小组”认为必要,也可由“低保评议小组”全体成员对该申请人家庭情况及时进行走访了解,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收入一时无法核清或一半以上成员认为不诚信的低保对象,不列入保障范围,将其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退还本人。
“低保评议小组”对同意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应根据核定的家庭收入测算补差标准。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的、两个子女上学的、夫妻双下岗且需独立供养无收入高龄老人和突发灾害陷入生活困境的家庭,在核定家庭补差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具备享受临时救助金资格。
“低保评议小组”成员对补差标准产生分歧时,也可通过投票形式作出决定,即由低保工作人员根据“低保评议小组”不同意见提出2个补差标准,由评议小组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以过半数赞成确定补差标准。
4.“低保评议小组”要定期对全部低保家庭逐一进行评议,对其中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低保户提出取消或调整意见。如果本社区没有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也没有新申请保障家庭,亦要按规定时间召开低保评议小组会议予以说明和确认。评议记录应妥善保存。
三、街道(乡镇)审查
(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低保评议小组”的评定结果和相关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查。对有争议的和有疑问的要入户调查。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审无异议的,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盖章)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评审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成低保工作机构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重新进行评审。评审仍然通不过的,相关资料退回社区。
四、县级审批
(一)县级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的上报资料后,再次入户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和居住地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审批小组由民政部门分管领导、低保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并制定审批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聘请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低保工作义务监督员,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加强城市低保工作。
(二)张榜公布期满后,对群众无异议的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从批准之当月起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群众有异议的,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其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开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
(三)县级民政部门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简称“三无”对象)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三无”对象和具备享受临时救助金资格的家庭,可增发临时救助金。
2.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男18—60岁、女18—55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城市困难家庭,批准申请人一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保障期内,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进行调整;已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低保待遇。保障期满后符合条件需要继续享受的,需重新申请审批。审核审批手续从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要求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不予批准:
1.家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2.近期购买金银饰品、古玩字画、冰箱、空调、计算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3.有高值收藏和个人投资行为的;
4.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使用移动电话的,或家中安装固定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的;
5.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6.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或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要求获得低保待遇的申请暂缓审批:
1.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
2.无户主身份或虽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为单位申请的;
3.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待业)人员未在劳动就业部门就业登记的;
4.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上述行为的;
5.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6.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提供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证明的。
(六)已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经劳动就业部门或街道、乡(镇)就业帮困机构二次以上推荐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有吸毒、赌博等违反行为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或违背计划生育政策有能力支付罚款的;
3.在申报承诺和审批后,核查时发现申报承诺不实,再次核实申请人仍不如实申报的;
4.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定期核查或连续两次不进行续保登记的;
5.有家庭成员在高档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自主消费的。
五、其它
(一)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虽然另立了户口,但仍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超过三个月以上仍共同生活的夫妇及子女,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
(二)跨县(市)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在解决人户分离前,原则上不受理保障申请;同一城市,申请者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处的,原则上按居住地管辖;在居住地满两年的,应责成其将户口转入现居住地,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愿意将户口转入现居住地的,不予受理或暂停低保待遇。
(三)本规定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